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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定
2025-10-17 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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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嵌入式托育是 “1+N”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织密普惠托育服务网络中承担着 “最后一公里” 的服务职能。该模式最突出的优势在于 “就近就便”—— 依托社区空间布局,可确保居民在步行范围内获取托育服务,大幅降低家长接送的时间与交通成本,精准破解双职工家庭 “托育远、托育急” 的日常痛点;同时,其深度嵌入社区生活场景的特性,也能让婴幼儿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照护,更易适应托育生活,减少分离焦虑。此外,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更是构建 “15 分钟托育服务圈” 的核心节点,通过在各社区科学布点、补齐供给短板,能够推动托育服务从集中供给向全域覆盖升级,切实将托育服务送到居民 “家门口”,为实现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奠定基础。


依据《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为规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婴幼儿托育功能建设,满足0-3岁婴幼儿安全、优质的照护需求,国家对社区嵌入式婴幼儿托育功能的设计、配置、功能组成及设计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设计原则

1.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空间环境。

2. 婴幼儿托育功能布局时应统筹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设施环境。

3.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结合服务社区的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规模。

配置要求

1. 婴幼儿托育功能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

2. 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3. 婴幼儿托育功能建设需满足:(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等服务功能统筹设置。

功能组成

1. 婴幼儿托育的室内建筑空间,应包含若干生活单元以及多功能活动室、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和交通空间。

2. 鼓励各地提供婴幼儿托育室外场地;暂不具备独立室外场地条件的,可统筹利用社区(小区)公共场地空间。

3. 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

设计指引

1.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区域设置物理分隔。

2. 婴幼儿托育服务用房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

3. 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其他活动用房的窗台、阳台、落地窗等重点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婴幼儿安全。

4. 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的尺寸应满足婴幼儿使用的要求。

5. 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其他活动用房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和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

6. 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宜设置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便器之间宜设置隔断;可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成人厕位,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设置。


京学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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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学集团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持各地托育服务建设,构建起涵盖“保育照护体系、运营管理体系、人才培训体系、智慧信息化体系”四大核心体系的托育全链条服务,为各地提供托育品牌建设、托育机构运营、托育服务装备、智慧托育软硬件、托育人才培训、托育安全保障、托育设计、托育宣传等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促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托育模式发展,以专业实力驱动托育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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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嵌入式托育是 “1+N”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织密普惠托育服务网络中承担着 “最后一公里” 的服务职能。该模式最突出的优势在于 “就近就便”—— 依托社区空间布局,可确保居民在步行范围内获取托育服务,大幅降低家长接送的时间与交通成本,精准破解双职工家庭 “托育远、托育急” 的日常痛点;同时,其深度嵌入社区生活场景的特性,也能让婴幼儿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照护,更易适应托育生活,减少分离焦虑。此外,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更是构建 “15 分钟托育服务圈” 的核心节点,通过在各社区科学布点、补齐供给短板,能够推动托育服务从集中供给向全域覆盖升级,切实将托育服务送到居民 “家门口”,为实现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奠定基础。


依据《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为规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婴幼儿托育功能建设,满足0-3岁婴幼儿安全、优质的照护需求,国家对社区嵌入式婴幼儿托育功能的设计、配置、功能组成及设计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设计原则

1.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空间环境。

2. 婴幼儿托育功能布局时应统筹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设施环境。

3.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结合服务社区的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规模。

配置要求

1. 婴幼儿托育功能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

2. 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3. 婴幼儿托育功能建设需满足:(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等服务功能统筹设置。

功能组成

1. 婴幼儿托育的室内建筑空间,应包含若干生活单元以及多功能活动室、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和交通空间。

2. 鼓励各地提供婴幼儿托育室外场地;暂不具备独立室外场地条件的,可统筹利用社区(小区)公共场地空间。

3. 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

设计指引

1.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区域设置物理分隔。

2. 婴幼儿托育服务用房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

3. 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其他活动用房的窗台、阳台、落地窗等重点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婴幼儿安全。

4. 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的尺寸应满足婴幼儿使用的要求。

5. 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其他活动用房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和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

6. 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宜设置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便器之间宜设置隔断;可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成人厕位,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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