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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体)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公办和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无需另行登记注册)。 (二)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四)收费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报酬等待遇。 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牵头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幼儿园提出的申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评估审核。 (三)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和托位数量等有关信息逐级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结合当地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动态更新。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期间发生机构名称、场地、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认定。 第三章 支持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湖南省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以及其他我省对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支持本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退出情形 第十一条 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停止享受或退回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或存在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违规收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等违规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追回相应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未与本办法冲突的,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体)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公办和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无需另行登记注册)。 (二)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四)收费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报酬等待遇。 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牵头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幼儿园提出的申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评估审核。 (三)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和托位数量等有关信息逐级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结合当地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动态更新。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期间发生机构名称、场地、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认定。 第三章 支持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湖南省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以及其他我省对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支持本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退出情形 第十一条 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停止享受或退回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或存在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违规收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等违规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追回相应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未与本办法冲突的,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