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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卫联发〔2021〕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办公室)、教育局(教育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规划资源局、规划资源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吉林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吉卫联发〔2021〕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办公室)、教育局(教育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规划资源局、规划资源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吉林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